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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關於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草案,擬以立法形式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消息傳出,從專家到民間都極為熱烈地肯定這是一大制度進步,而更多理性的聲音則指出,“國家憲法日”這一形式的內核是憲法意識和憲法的有效實施,這還需要更多的載體與制度建設。
  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剛剛閉幕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這正體現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及時性”,著名立法專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劉克希說。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韓大元, 早在2001年就建議將12月4日定為我國憲法日。2012年,在憲法頒佈實施30年之際,他又專門就此事撰文呼籲。
  韓大元說,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憲法處於“統帥”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憲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於“普憲”。“全社會仍沒有樹立起完整的法治理念,也難於形成社會共同體的核心價值觀。一些社會成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憲法這部國家根本法的認識還非常欠缺,維護憲法的自覺性沒有形成為社會的內在動力。社會生活中違憲現象不斷出現,憲法權威受到嚴重損害。”
  韓大元認為,中國近幾年來的社會生活中之所以發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典型案件, 下轉3版
  上接1版 背後的一個共同點是,一些公職人員缺乏憲法觀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務員失去了基本的倫理道德。
  在閉門參與研究有關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文件半天之後,聽聞要設立“國家憲法日”,劉克希脫口而出:這樣的決定符合中國國情,必將對推動憲法的實施和保障產生深遠影響。
  劉克希密切關註憲法實施30多年。1981年,憲法草案征求意見,尚在西南政法大學讀書的他曾提出3條修改意見,2條被採納,未被採納的那一條就是建議加強憲法的實施和保障,具體來說要設立憲法法院,進行違憲審查。後來,新中國憲法學奠基人之一許崇德先生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史》,記錄了此事。劉克希說,當時國家正處於撥亂反正、改革開放初期,未採納這個意見是可以理解的。此後,劉克希一直大力呼籲憲法的監督和實施工作,在《立法法》、《監督法》的立法進程中,都曾繼續提出有關建議。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劉克希說,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於實施。“憲法不是為了印在紙上、掛在牆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製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南京工業大學法律與行政學院院長劉小冰說,任何一個紀念日的設立,都是需要內容支撐的。只有365天尊重了憲法,紀念日這一天才真正有意義,否則就是形式主義。設立“國家憲法日”,“既要轟轟烈烈,又要扎扎實實”;“憲法宣傳的主要對象便是各級領導幹部。”
  “國家憲法日”立法案的提出,在最短時間內向世人證明,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憲法的高度強調並非空言。劉克希介紹,過去在各種立法進程中,包括他和各方人士曾提出過設立憲法法院、憲法監督委員會、憲法委員會等建議,因各種原因,沒有付諸實施,他認為,“到底是什麼形式不是最重要的,”如今,四中全會公報已經明確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有形的載體和制度指日可待。
  本報記者 王曉映 本報實習生 趙 暢  (原標題:“國家憲法日”,一大制度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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